商标转让时近似商标如何处理?
【案情简述】
2018年12月12日,李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5个商标转让给李某。当日,李某向张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转让款。
2019年1月7日,双方向商标局提交上述商标的转让申请时,商标局审核发现其中3个商标与张某于2018年7月1日注册的4个《转让协议》之外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要求张某限期内协助将该4个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
然后续,经李某多次催告,张某均未予协助办理近似商标的转让,导致《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其中3个商标也无法成功转让。故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由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张某则认为,《转让协议》中并未就4个近似商标转让作出约定,涉案3个商标未能转让成功非其之过。
【案例简析】
本案焦点在于是否系因《转让协议》之外的近似商标未办理转让手续而导致协议无法顺利履行?
本案,双方已经就包括涉案3个商标在内的5个商标达成了转让合意,而张某于2017年7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与涉案转让的3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故而,张某本应在2018年12月12日《转让协议》签订时向李某披露其申请注册的4个近似商标事宜,然其并未披露,进而导致后续涉案3个商标的转让受阻,致使《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未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
通过此案,提醒各市场主体,在商标交易过程中,如欲转让商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对方披露近似商标注册情况,将其纳入协商和议价中,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以保证商标转让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商标受让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亦应审慎核实转让人有无注册近似商标的情况,并在合同中增加防范此类风险的条款,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